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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摄影:    责任编辑:科研处来源: 审核:    发表时间:2014-09-29点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8日

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技术在鄂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专利创造的政策性投入。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类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均应制定政策和办法,鼓励专利创造和产业化;实行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授权奖励以及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对在专利创造和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等给予奖励。

二、鼓励专利技术在鄂实施转化。对在鄂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申报符合有关专项管理办法和专项支持方向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统筹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计划中,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资金支持;对在鄂实施专利技术创业的发明人,省人社厅按政策规定给予创业扶持;对发明人在鄂实施专利技术申报的科技项目,省科技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发明专利拥有量大及实施率高的单位,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对国有企业职务发明人,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和不低于20%的专利实施转让收益。在政府采购计划中,优先支持有专利的项目和产品。

三、创新专利考核评价机制。将发明专利授权量作为对高等院校(理工农医类)、科研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各类创新平台考核的重要指标。在政府科技奖励评选中,对非基础研究类项目向含有授权发明专利的成果倾斜。在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选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校研究生评价等考核体系中,将其研究领域或相近专业的授权发明专利与SCI文章同等对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可作为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

四、支持企业创造运用专利。鼓励企业加大对专利创造运用的投入,培育一批湖北省千件、百件授权发明专利企业。对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在申请各类项目计划时,由省发改、经信、科技部门优先给予支持。对上述省出资企业申请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时,省国资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类开发区要给予资金支持。

五、健全专利运营转化体系。在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支持企业、科技园区、高校、产业联盟与服务机构联合成立专利运营机构。建立专利技术转化和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在专利运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机构,省知识产权局要在现有专项中给予项目支持。

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健全省、市、县三级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在全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建立专利预警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在各类开发区建立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站,对重点企业在涉外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围绕特定区域、产业创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大力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驻湖北,支持服务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及协作创新载体的专利托管、战略制定、预警分析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八、建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的保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促进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的实施细则。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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