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武汉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建设,促进学校科协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武汉学院科协)是湖北省科协和中共武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师、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学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武汉学院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围绕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武汉学院科协组织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校科技发展、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改革以及服务社会等方面的论证和咨询,提出政策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武汉学院科协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学术组织的广泛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与科技合作,提高学术水平。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武汉学院科技工作者,反映武汉学院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武汉学院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六条
培育造就武汉学院青年科技人才,打造国家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武汉学院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武汉学院科技工作者,促进武汉学院人才培养。
第七条
组织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八条
依托武汉学院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武汉学院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九条
积极参与武汉学院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武汉学院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推进武汉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二条
密切加强同国内外各级科技学术团体的联系,引导支持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武汉学院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及上级科协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十四条
结合高校实际,编辑出版学术刊物,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武汉学院科协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经武汉学院科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科协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
(二)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者;
(三)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科研辅助人员;
(四)热心和支持学校科协工作的领导干部,学会、协会、研究会专兼职干部;
(五)成就显著的武汉学院校友,经本人同意,亦可吸收为科协会员。
第十七条
凡参加上级科协、社联和行业科技团体所属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普团体的会员,均为校科协的当然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5.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有要求科协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6.自愿加入和退出协会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主动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
4.反映群众对科协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会员管理。
(一)凡参加市级以上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均为校科协当然会员,由各单位登记造册。
(二)不是市级以上学会的会员,入会需本人申请,经学校科协审批后,方可成为科协会员;
(三)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迁移手续;
(四)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武汉学院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过武汉学院科协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武汉学院科协的最高权力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案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武汉学院党委同意。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批准武汉学院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建议和提案;
(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五)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武汉学院科协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武汉学院党委同意,并征求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意见。
第二十三条
武汉学院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武汉学院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武汉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武汉学院科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四)制定武汉学院科协工作计划,审议武汉学院科协工作总结;
(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武汉学院科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候选人人选由武汉学院党委提名,并征求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意见。主席、副主席应由校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
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1人,由武汉学院科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武汉学院科协委员会(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作为执行机构代行相关职责,具体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
(三)指导挂靠学校的各级学术团体的工作,支持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武汉学院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武汉学院科协常务委员会。科协委员会任期制为五年,在委员会开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委员会职责。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科协及学校拨款;
(二)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有偿服务;
(三)举办的各项活动收入;
(四)国内外团体及个人捐款。
第二十九条
武汉学院科协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聘用财务人员管理账目,并协助挂靠学会、协会、研究会管理好账务,经费的开支、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的提成、预算、决算均按上级科协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武汉学院科协负责解释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武汉学院科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武汉学院科学技术协会
二○一八年四月